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执异441号
异议人(案外人):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兴福街***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执行人:云南凤临高香茶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峨山高香万亩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孔维娇,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凤临高香茶业有限公司、云南峨山高香万亩生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依据: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2016)**真元证执字第2号;执行案号:(2016)云01执262号]中,异议人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溪市汇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付琼
人民陪审员伍本才
人民陪审员乐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龚有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