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九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亚九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9457号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溪南南路三华城市花园11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G47T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亚九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东湖花园)2-1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A2AD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亚九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邦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梦  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