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财保10号
申请人:伍向红,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4栋901房。
法定代表人:冯一。
申请人伍向红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申请人伍向红以其名下座落于岳阳楼区北港乡枫树村枫树组的房屋(产权证号:岳政房权字第J××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伍向红名下座落于岳阳楼区北港乡枫树村枫树组的房屋(产权证号:岳政房权字第J××号)。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伍向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