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财保642号

申请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45842J。

法定代表人:白世和。

被申请人: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0C27T。

法定代表人:谢子嘉。

申请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9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存款9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