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289号
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45842J。
法定代表人:白世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震、王喜鹏,均系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20C27T。
法定代表人:谢子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一二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