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星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1民初1021号
原告江苏新星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新星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星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星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新星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会丽
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