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4执异145号
本院在审理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圣明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中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苏1324民初56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华中公司名下的位于泗洪县华中翡翠庄园一期7号楼101、102室房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启源公司)书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应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争议的房屋在本院另一案件审理中,已作出认定,并作出生效裁定,予以解除查封。故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上海圣明公司与华中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苏1324民初5686号调解书,协议:华中公司同意于2016年9月10日前给付上海圣明公司工程款810000元(汇至开户名为周校根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72)。如被告逾期未履行,则原告可按1040000元申请执行(原告需出具发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华中公司未能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启源公司以本院(2016)苏1324民初5686号民事裁定书侵犯其权益,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1、在审理(2016)苏1324民初5686号案件过程中,根据上海圣明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苏1324民初5686号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华中公司名下的位于泗洪县××翡翠庄园××楼××、××室房屋。 本院在审理(2016)苏1324民初2227号民事案件过程中,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苏1324民初22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华中公司名下的位于泗洪县××翡翠庄园××楼××、××室房屋等20套房屋,因案外人启源公司申请复议,经本院听证审查认定,华中公司与启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以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协议有效,即华中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泗洪县华中翡翠庄园一期7号楼101等七套房屋抵给启源公司真实有效,并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苏1324民初2227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泗洪县华中翡翠庄园一期7号楼101室等7套房屋的查封。
中止对泗洪县华中翡翠庄园一期7号楼101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尹继忠 审判员  刘继军 审判员  邢光武
书记员  王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