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洪泽县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13民初2819号
原告洪泽县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八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泽县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泽县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洪泽县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