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521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开发区洪泽湖大街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11222563。
法定代表人:侯宏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猛,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潇,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杭州路旺旺家缘小区商铺一商铺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668186022。
法定代表人:袁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淼,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星,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启源建设)与被告淮安中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科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碧水豪庭小区1-2号商业楼、8-11号住宅楼发包给原告施工。2012年10月17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碧水豪庭小区7-11号住宅楼发包给原告施工。2013年,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记载,原告中标2号商业楼施工。2013年4月16日,原、被告就2号商业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8月5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碧水豪庭小区1号商业楼、8-11号住宅楼及人防建设工程。原、被告最初基于同一协议承接了碧水豪庭小区1-2号商业楼、8-11号住宅楼,之后虽分别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但施工及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均未做区分,为便于审理,本院决定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812民初608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朱峰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子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