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终5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成,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原审被告: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开发区***大街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成及原审被告江苏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2)豫071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22)豫071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