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田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9475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金源商务广场**1515。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阿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