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1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开元大街2088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女,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瀛海路南侧迎宾大道东侧金龙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贺金龙,董事长。
上诉人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上诉人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小雪
审判员 郝全树
审判员 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苑占伟
书记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