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535号
反诉原告: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开元大街2088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珍珍,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反诉被告:沧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瀛海路南侧迎宾大道东侧金龙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贺金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佳伦,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沧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立案。2021年3月16日,被告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沧州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3月22日,反诉原告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庆云县中商昆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