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2128号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XX城县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属项目所在地的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原告所述,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XX城县供电分公司的2020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由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辖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