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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8民初192号
原告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环卫产业园,本院对本案没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退还给原告定南县爱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阳发
书记员  黄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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