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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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92民初9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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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