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5民初7205号
原告: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有备而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备而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XS-201707030002《软件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融都网贷系统打包产品,合同总价为90万元。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70%,即630000元,产品验收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270000元;被告未按时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价款的0.0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已交付产品金额的3%,原、被告双方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产品,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已验收通过。然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83万元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7万元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拖延推诿,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金额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6日计算至合同价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5月17日为637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陈述的一致外,另查明,合同价款的30%于产品验收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价款的事实。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价款70000元,并按约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已交付产品金额的3%即27000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进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有备而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7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高限额27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5元,由被告北京有备而来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