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9843号
原告:**,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香,广东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17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栾毓敏。
被告: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118号金卓产业园1号小型仪表装配厂房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单福。
被告: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冯科。
原告**诉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返还从原告处取得的款项1081710元;2、三被告支付占用原告款项1081710元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000元(以10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初原告在微信群《华夏财富网荐股群》学习股票知识,主讲人微信名叫陈立风,通过1个月的学习,原告通过他们提供的APP软件“锦绣前程商品流通APP平台”(下称平台)交易软件-昌文影娱宝,注入现金50万元,跟他们一块炒电影股票《国礼壹号》。当时购入价是6800多元1手,到6月中旬已快涨到1万元1手,有浮利百分之三十多。这时陈立风要求遵守纪律,说等涨到15,000元以上再卖。同时根据购买《国礼壹号》的资金量配售得到9手平台上新发行的股票《三寸日光》,当时的开盘股价是2000元1手。《三寸日光》在开盘后的工作日里天天涨停,直至涨到6000元左右。此时的交易平台入金每笔限额20万元,出金限额4.5万元,小额度资金转入转出(几千元)还属正常,上万元的资金转出则往往以内部审查为借口拖延较长时间。6月10日他们在《华夏财富网荐股群》里和平台里都宣布将发布新股票《渡念师》,说新股开盘价仍为2000元一股,只要买够一万元国礼礼盒就送5手《渡念师》股票。后来又追加一项规定,即账户中的存量资产每5万元再送1手《渡念师》股票。原告被诱骗于2018年6月20日至6月22日又入资金580,710元,购买了他们的国礼礼盒(其中壹万元的1份,拾万元的4份)和《国礼壹号》股票,总共得到配送的220手《渡念师》新股。原告为了得到《渡念师》新股被迫购买了41万元的国礼礼盒。到2018年6月29日《渡念师》股票开盘,原先说好的新股开盘价2000元1手变成了300元1手,市值蒸发37万元。陈立风在课堂上答复大家质问时还狡辩说新股价是政府确定的,他也投入了200万元,亏了也没有办法,但是他仍坚持说股价会涨到2000元,要大家坚定信心持仓。《渡念师》开盘后在成交量稀少的情况下仍天天涨停,显然被人为控制。随后客服电话打不通,原告只好发信息联系开户专员,专员却回复说她辞职不干了。原告发现人员失联,再看《华夏财富网荐股群》也打不开了。到2018年7月9日该平台以整顿维护软件为借口突然关闭,锁死所有资金。7月24日原告与其他几名受害者到华人名绣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与他们当面交涉,华人名绣有限公司客服经理王海波出面处理,答应8月底保证开盘出金,交涉不成。原告等人到长沙维权无功而返,回家后收到被告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寄来名为斯特劳斯的红酒33箱,每箱6瓶,黑枸杞18盒,每盒2小瓶。被告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4日关闭,办公室人去楼空,办公电脑也被通泰派出所收缴。被告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控制下的《昌文影娱宝》交易软件通过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帐号:10XXX6)与原告银行卡相连并转移资金,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原告入金情况:1、通过崔晓霞银行卡(尾号6780)入金至被告昌文影娱宝账户11×××14(或138××××8036崔晓霞手机号);2018年6月7日分2笔入金300000元,6月15日200000元,6月25日100000元;2、通过**银行卡(尾号2482)入金至被告昌文影娱宝同一账户:2018年6月20日9800元,6月21日200000元,6月22日分三笔入金290000元,6月26日100000元,6月28日12,000元,入金金额共1211800元。原告出金情况:通过被告昌文影娱宝账户于2018年6月21日出金100元,6月22日分三笔出金100000元,7月2日26000元;7月6日3.990元,出金金额共130090元。实入金额1081710元,即为三被告应退还的款项。原告认为《昌文影娱宝》中交易的股票没有现货也不符合期货性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货必须100%实物交易,期货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而这个交易平台根本没有现货,也没有期货,政府批准更谈不上。《昌文影娱宝》使用的交易软件由“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写,都是平台自主发行给客户安装并运行,证券交易软件没有列入公安监控体系,属于违法的交易软件,被告杭州融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应付法律责任。《昌文影娱宝》号称挂靠的“南昌文交所”,而对方不但未发文件承认此事反而专门为此事发了免责公告。被告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并无从事平台股票交易经营的资质,也无任何平台准入批文,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无法判断其是否违法为由不予立案。向省文化厅投诉,文化厅答复已经作出整顿,被告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已被勒令“五停”。可是事实上被告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只是换了一个马甲,并且用不断地变换法定代表人、变换宣传手法等方式,借湘绣的知名度,打着“经省政府批准、大型集团公司控股、金融+互联网创新等旗号,误导更多的股民进入锦绣前程流通平台,按上万人,每人几十万元计,金额高达几十个亿,这些钱在第一批案件庭审之时两被告均拒绝提供任何款项去向信息。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尽第三方平台资金托管职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资金直接转入被告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账户,并从中分享原告资金,应对原告无法转出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因投诉无门,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湖南华人名绣有限公司涉嫌诈骗,已于2019年4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立案侦查。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沈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