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1执2180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城南路东升大厦60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530437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2号楼4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7704740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系统维护费用17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8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66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二)执行人员于2019年1月25日到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已没有经营,也没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的账户(账号:74×××56-000001),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823.1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4773.17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18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耀芬
审判员霍惠媚
审判员司徒卓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