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1民初6113号
原告: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5304378Q。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任荣,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7704740J。
法定代表人:霍树威。
原告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溢公司)诉被告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利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任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服务费176000元;2.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签署《微贷在线系统维护协议》。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7年5月续签一年,约定被告每月支付22000元维护服务费,用于对被告的系统维护服务,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原告至今一直履行合同约定的维护服务工作。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依时足额支付维护费至2017年6月,但自2017年7月起,被告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给原告,且未口头或书面正式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并停止相关维护工作。因此原告只能继续执行合同中的维护服务工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微贷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微贷在线系统维护外包协议》,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微贷在线P2P系统整体的维护工作和在线美工设计工作,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维护费用22000元,维护费用在每个自然月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维护工作至2018年2月。因被告未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合计8个月的维护费用176000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贷在线系统维护外包协议》、每月维护情况报告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微贷在线系统维护外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系统维护义务,被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采信。被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维护费用和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的维护费用17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诉请被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系统维护费用176000元;
二、被告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820元(原告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利琴
审 判 员  黄淑娇
人民陪审员  刘楹茵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梦娜
刘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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