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破申17号
申请人: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南路东升大厦606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5304378Q。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委托代理人:尹任荣,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科技园12号楼4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7704740J。
法定代表人:霍树威。
申请人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特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1日,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霍树威,该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理财咨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策划、庆典礼仪活动及文艺文化活动策划、代办按揭手续、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与销售、电脑硬件及周边设备销售,股东为东莞市特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研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博信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本院存在相关的被执行案件,同时根据本院执行部门文书[(2018)粤1971执21801号执行裁定书]反映该案已处于“终结本次执行”之状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微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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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莫 然
审 判 员 潘 涌
审 判 员 卢俊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谢嘉欣
书记员(代) 李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