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研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31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城南路东升大厦60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东莞市研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特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 法定代表人林丹。 被执行人东莞市博信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溢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研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特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博信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259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研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特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博信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76000元及违约金9468.2元、***行金、受理费4244.6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6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东莞市博信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博信理财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1.06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宗案件,经各申请执行人共同申请平均分配上述款项,故本案分得执行款515.53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465.5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316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肖 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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