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36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738738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0735458-3。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07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3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执行员项恩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