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36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7387381-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鸿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组织机构代码:66885514-8。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鸿凯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浙0382执3665号一案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高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