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民初10728号
原告: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金西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浃东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800元,并按月1.2%支付违约金(其中49300元从201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76500元从2016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欠款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产品款493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逾期按每月1.2%收取逾期违约金。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再次签订欠款协议书,确认被告欠原告产品款765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23日,逾期按每月1.2%收取逾期违约金。上述欠款合计为1258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25800元及违约金(以49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76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6元,由原告浙江金盘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温州农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