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龙马潭区新宏管架租赁站、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504执保194号
申请人:龙马潭区新宏管架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经营者:**,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甘宗华。
申请人龙马潭区新宏管架租赁站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166.5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166.5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