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6240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09元,由原告江苏中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