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209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开发区。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刚,董事长。
被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甘宗华,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巍、汪宝玲,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5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