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博尔斯建筑装饰材料厂、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5184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博尔斯建筑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原塘角村)。
经营者:***,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三香弄1号(二号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博尔斯建筑装饰材料厂与被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博尔斯建筑装饰材料厂撤回对被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分公司、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6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26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博尔斯建筑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陆 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