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9577号
原告:湖***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26号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南湖南路8号江南花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湖***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湖***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 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