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国全通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1021民初985号
原告吉林省国全通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国全通信管道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朱慧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吉,被告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江、张绣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地下综合微管廊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同意解除该合同,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84万元一节,原告提出的证据及依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但现已申请撤回反诉,本院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地下综合微管廊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地下综合微管廊工程,工程地点为辽宁省辽阳县穆家镇。工程造价为每公里28万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100余米后撤离施工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2018年9月3日双方签订的地下综合微管廊工程施工合同、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国全通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综合微管廊工程施工合同;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国全通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家 审 判 员  张 爽 人民陪审员  袁 波
代书 记员  田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