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昊宇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1730号 原告: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141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新疆***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东路18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良,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克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仓房沟路28号第7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克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64.26元,原告现将诉讼请求由2,195,532.28元变更为10,000元,本院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24,340.26元退还原告新疆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