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终11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13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现名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起,*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011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起、**,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011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0元,退还上诉人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任蕾
代理审判员姬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