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20634号
原告: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星展公司)与被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
西安星展公司诉称,2015年1月27日,双方签订编号为HTYX—2015012701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对方根据我方要求供应具有RPM测量功能、规格为Mode1750—5WH的定向罗盘4套,价款总计1020000元;合同签订后,我方应预付500000元货款,待货物交付并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款项;对方应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货物运输到我方指定地点,若其延期交付产品10天,我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方须无条件全额退还预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支付了500000元预付款,对方亦于2015年3月31日出具了收到500000元预付款的收据。但是其收到预付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货物。其后,我方向对方明确表示如果供货,请供至我方工厂;如不能供货,合同解除并全额返还预付货款,对方于2016年12月22日退回预付货款100000元,但剩余400000元预付货款,我方多次催要,对方至今未退。其违约行为,造成我方资金利息损失,因此,对方除了退还剩余预付款之外,还应当承担从我方付款之日至其全部退还预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息6%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产生利息52200元,并应当一直承担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对方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合同已经解除,对方拒不返还剩余预付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对方,1、返还剩余预付款40万元;2、给付我方占用利息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对方承担。
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星展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提交起诉书,当日,和***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载明住所地为丰台区,而***公司新营业执照取得日期为6月7日,载明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和***公司称其自5月份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实际经营,只是营业执照办理需要时间,并提交股东会决议予以证明。庭审中,鉴于案件情况,西安星展公司同意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外,《销售合同》未约定管辖事宜,而在该合同中和***公司签章处,载明单位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综上,和***公司的主张,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