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知民初43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阳,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磊,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展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 淼
审 判 员 单娅娜
审 判 员 郝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殷 薇
书 记 员 杨镇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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