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4民特24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神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公证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21日经昆明市呈贡区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云南神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四次支付申请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货款金额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20年7月7日前支付货款金额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金额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20年12月7日前支付货款金额1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二、申请人云南神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如申请人云南神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申请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并主张就未付货款支付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三项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云南神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经昆明市呈贡区明信公证处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云昆明信调字第04200420的公证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兴东
书记员 刘苏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