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535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92004R。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田星原。
委托代理人:赵袁丽,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7,275.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翟亚芸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