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2民初426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系被告***舅舅。
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南京东路保盛***E7栋2层2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M5HHH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2023年3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