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03民初1543号
原告:南浔***建材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横街村新街176号。
经营者:***,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州市南浔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州市南浔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4层J89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浔***建材营业部与被告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南浔***建材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浔***建材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