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2812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闵驰一路聚缘南庭7号1102。
被告: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4层J89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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