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2812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闵驰一路聚缘南庭7号1102。 被告: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4层J89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