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兆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4民初16021号 申请人: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4层J89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兆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558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兆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和网络查控,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兆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0,080,750.93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兆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0,080,750.93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政荟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