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山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力山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9516号
原告:***,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湖南力山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路**(华良中意电气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力山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力山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力山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湖南力山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