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恒之诺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4674号
原告:郑州恒之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贸南路东、货栈街北、仓北路南《万象城》一期3号楼五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靳三召。
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苗圃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之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铁路扶轮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恒之诺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之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之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恒之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