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口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口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执49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口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88882U),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天元东路**。
法定代表人:华龙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德怀、董开贵,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0893711573),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际科技园KGY-YF-G-11.12号地块传感网大学科技园兴业楼A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柳敬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还翠、毛宁,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振剑,男,1984年6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口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口井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三口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82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2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70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222元,由博达公司负担。因博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口井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博达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三口井公司给付了价款100000元。2019年6月18日,三口井公司与博达公司就剩余案款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一致协商确认,博达公司尚欠付三口井公司的款项合计694000元(含本案中未付价款582100元及博达公司自愿给付的未到期质保金111900元),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止;
二、如博达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三口井公司仍可要求按照(2018)苏0115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三口井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博达公司开具剩余的票面金额为1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5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 翔
审判员 安东东
审判员 郭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