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财保99号
申请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428069;
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登信,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00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申请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诉前保全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