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第684号
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428069。
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登言,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毫州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0036W。
法定代表人:侯昌杰,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1元减半收取7085.5元,由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唐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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