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5597号
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大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59919F(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鹤松,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003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皖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9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以提供担保的皖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鲁青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