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826民初204号
原告:****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盛和花园5幢一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66836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城中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三江大道三国贸易城老挝区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609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城中澳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2023年6月8日,原告****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53元,减半收取计27876.5元,由原告****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凯
审 判 员 佐江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