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998号
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新阳关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FG9R055。
经营者:向正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花,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造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街道云岩社区金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LUQP68。
法定代表人:胡野,职务不详。
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贵州造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82983.59元或相应的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造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983.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