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造乾建设有限公司

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贵州造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2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FG9R055,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新阳关菜场。
经营者:向正波。
委托代理人:王正花,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造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DLUQP68,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街道云岩社区金仁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胡野,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5民初99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执行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申请执行贵州造乾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中,申请人贵阳市乌当区航天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246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云
审判员  丁杰
审判员  闻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泉